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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出台《促进商品房交易的实施意见》

黄河晨报  2015-09-28 15:40

[摘要] 从运城市政府获悉,9月25日,运城市出台《运城市促进商品房交易的实施意见》。《

从运城市政府获悉,9月25日,运城市出台《运城市促进商品房交易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促进运城市商品房交易,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允许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限额提高为40万元。

(四)支持受理基础装修费贷款。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房,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提出不超过5万元额度的基础装修费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加上住房公积金基础装修费贷款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且不超过高贷款限额。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允许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二、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定时段购房补贴。2015年10月1日(含)起至2016年1月31日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在此期间缴纳契税的购房户,可向契税缴纳地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获得购房价款1%的购房货币补贴。

申请财政补贴的购房户需提供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可转账储蓄卡号等。

(七)鼓励外地户籍人口在我市购房。在运城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的购房户,凭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鼓励村镇人口在城市落户。我市非市区村镇户籍家庭购房户,享受购房货币补贴政策,购房人的户口可转入城区。

三、优化商品房交易环境

(九)加大商品房交易执法力度。严格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以任何理由批建小产权房。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周边小产权房查处清理力度,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对因价格调整导致的纠纷,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理。严厉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无证预售、合同欺诈的房地产企业限制市场准入。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行为规范、交易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出台落实国家与省市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宣传栏、印发宣传单向居民发放等不同形式,全方位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群众充分享受到政府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形成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相关申请须由购房人在2016年4月1日(含)前提出,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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